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胥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5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胥某某在家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建豪二轮摩托车至盐亭县金孔邮政储蓄所取款后,驾车返回途经盐亭县金孔镇思源社区南街农业银行金孔营业所外路段时,遇街道交通堵塞,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金孔中队民警陈某某、辅警胡某某正在现场依法执勤、指挥交通。在交警要求胥某某挪车让大车先行通过的情况下,胥某某不听劝阻、意欲逆行强行通过。胡某某欲将停放在逆行车道的摩托车挪开以便大车通行,胥某某不允,并在争夺车钥匙过程中抓扯胡某某警服。在陈某某过来后又抓扯陈某某警服并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右眼眶部位。在两名交警控制胥某某的过程中,胥某某用脚踢交警的腿部,还捡砖头欲击打民警但被制止,后被接警的盐亭县公安局金孔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交警陈某某多处软组织受伤,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其受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学远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胥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30811****(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