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济南市莱芜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胥某某在租住的昆明市呈贡区涌鑫哈佛中心17栋2739室的合租房内,将2739室正对门的被害人艾某某房间内的一部佳能牌相机及镜头盗走。经认定,被盗相机及镜头价值人民币11400元。
2.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胥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沐春园小区S46-1号商铺摄影馆内将被害人付某甲的一部佳能牌相机和两个镜头盗走。经认定,被盗相机一部、镜头两个价值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付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的证言;5.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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