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巷**号**房,乘被害人熊某某睡着之机,盗窃被害人熊某某华为P3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16.11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胥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号**店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锥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册2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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