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现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200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投放危害物质罪、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胥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先后流窜至民乐县、甘州区、临泽县倪家营镇丹霞七彩镇附近,多次潜入民乐县圣天寺、甘州区张掖大佛寺、临泽县丹霞口石头城、河西民俗博物馆等处,秘密窃取现金4105元。
1.2020年8月底,被告人胥某某先后四次潜入民乐县圣天寺大雄宝殿内,趁周边无人之际,盗窃了大殿佛祖正中央、右侧文殊菩萨、佛祖后面观音菩萨三个功德箱上面的现金,累计约305元。
2.2020年8月底至9月份,被告人胥某某先后四次潜入甘州区张掖大佛寺大佛殿内,趁周边无人之际,盗窃了睡佛后面三尊菩萨供台上的现金,累计约800余元。
3.2020年9月初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胥某某多次潜入丹霞口石头城,趁周边无人之际,在石头城4号院婚房和10号院总镖头室内盗窃现金多次,在4号院婚房内累计盗窃现金800余元,在10号院总镖头室内累计盗窃现金400余元。
4.2020年9月底,被告人胥某某趁夜色无人之际,用盗窃来的刀具将河西民俗博物馆茶馆的大门撬开,从茶馆功德箱内盗窃现金600余元。
5.2020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胥某某趁夜色无人之际,使用钢筋将河西民俗博物馆宝卷馆的大门撬开,从宝卷馆功德箱内盗窃现金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2.证人吕某某、穆某某、汪某某、释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天会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在临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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