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胥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0********,汉族,高中文化,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被告人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胥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尧舜路**号**门市内工作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门市二楼休息区座椅上的一个黄褐色巴比丽牌手包,包内有现金13800元、一张KTV充值卡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8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告人胥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扣押的手包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红

检察官助理:唐轲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住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幢**室,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