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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号。1984年3月14日因犯强奸妇女罪被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明知自己亏损负债、生活拮据困难、无正常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仍以合伙投资承包茶场、做机制木炭投资需疏通关系等为由,并伪造村民委员会公章、茶场经营权转让合同、收条等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09000元。

被告人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献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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