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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贩卖毒品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市**镇**村**组**号。2017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日;2017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2018年3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5月25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先后10次通过事先电话或者微信联系,然后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胥某某的这种方式,从被告人胥某某处购该买毒品冰毒。详细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2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某在被告人胥某某处以人民币300元购买一小袋冰毒,交易地点在射洪市**镇外国语学校外路边。

2、2020年4月22日晚至5月25日晚,吸毒人员刘某某在被告人胥某某处购买冰毒8次,其中有6次均为每次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购买一小袋冰毒;有1次以人民币600元价格购买一袋冰毒;有1次以人民币200元价格购买一小袋冰毒。以上交易地点均在射洪市**街富临驾校。

3、2020年5月21日晚,吸毒人员刘某某在被告人胥某某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小袋冰毒,交易的地点在射洪市**巷**附近。

2020年6月17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射洪市**镇**村胥某某家中二楼卫生间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胥某某手机2部。

书证:案件登记表、一标三实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图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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