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胥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9日21时许,胥某丁酒后在济阳区**街道**村被告人胥某甲的家门外骂胥某甲,胥某甲在开车准备离开时被胥某丁拦下,胥某甲与胥某丁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双方均受伤。经法医鉴定,胥某丁六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眉弓、胸骨柄及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胥某甲左下眼睑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胥某乙、胥某丙、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胥某丁的陈述;被告人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检察官助理:景磊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胥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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