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胥琼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市附近出租房,201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琼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胥琼来先后在重庆市潼南区、荣昌区先后盗窃他人手机和现金,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5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胥琼来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恒大绿洲在建工地3号楼3层盗窃iphone7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7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 930元。
2.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胥琼来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观澜华府在建工地8号楼7层盗窃oppoA1手机2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98元。
3.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胥琼来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观澜华府在建工地8号楼8层盗窃荣耀6X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5元。
4.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胥琼来在重庆市荣昌区邦德国际三期在建工地3栋5层盗窃vivo Y81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9元。
5.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胥琼来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金科礼悦东方在建工地盗窃vivo X9S plus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38元。
6.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胥琼来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金科礼悦东方启昌财富广场19栋7-2室在建工地盗窃oppo A1手机1部、realme X青春版手机1部,经鉴定该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11元。
被告人胥琼来系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胥琼来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琼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胥琼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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