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村**号**号。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能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吃饭时饮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能某某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能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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