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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能某某故意伤害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3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住阿坝县****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能某某与其表弟尕某某因酒后与被害人旦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后打架,尕某某因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后能某某返回居住的店铺内拿上菜刀到医院看望尕某某。9月24日晚凌晨2时许,被告人能某某在从医院返回居住地的途中在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的街道上遇见旦某某,两人再次发生斗殴,能某某使用携带的菜刀将旦某某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后在阿坝县藏医院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能某某使用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旦某某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20年1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能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等涉案物品暂保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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