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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能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能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7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能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能某某在美姑县尔合乡尔合村吉某某家做完“迷信”后拿了一只白色公鸡返回家,路过吉某甲家小卖部时,遇见说某某、本石机果等人坐在旁边的坝子上,当时说某某向能某某要走了那只白色公鸡,说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买了一瓶白酒给能某某喝,之后几人一同坐在那里喝酒。

下午16时许阿某某拿着一套学校的桌椅经过吉某甲家门口,被能某某叫去和他们一起喝酒。喝了一会,被害人能某甲来到现场,要求阿某某将桌椅还回学校,并买了一瓶白酒给阿某某喝表示不要拿走桌凳。不久,吉某某乙来到现场,大家喝酒后能某甲、吉某某乙两人因桌椅与阿某某发生争吵,能某某在中间劝阿某某不要将桌椅拿走,后阿某某、吉某某乙等人先后离开,桌椅留在了现场。之后,能某甲以劝走阿某某为由与能某某发生冲突,能某甲朝能某某胸口打了一拳,能某某就开始还手打了能某甲一耳光,能某甲抓住能某某的衣服二人纠缠在一起,能某某就用拳头打了能某甲两拳,一拳打在能某甲右眼,一拳打在头部,双方仍抓扯时,能某某顺势一闪能某甲就从坝子上摔落至下方的公路上受伤,能某某也从坝子上摔下到身后的小路上。之后能某甲家属将伤者被送往医院,次日凌晨6时左右能某甲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9月5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能某甲的死因系高坠死亡。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能某某在美姑县拖木乡政府向美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能某某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能某某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锡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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