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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号白银市白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0203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脱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为了能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获得较高回报,扫描他人律师执业证,利用电脑合成的方式伪造了律师执业证书并提交相关法院参与诉讼,成功以律师身份多次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脱某某主动到公定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霞

                              检察官助理:杨  静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脱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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