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脱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210103********42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号,现居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小区**号楼**室。201010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脱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3-2**号楼1**单元15**层电梯间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重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捕经过、微信名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脱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脱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脱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宝英

检察官助理:汪馨宇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