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42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居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小区**号楼**室。2010年10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脱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3-2**号楼1**单元15**层电梯间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重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捕经过、微信名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脱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脱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脱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宝英
检察官助理:汪馨宇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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