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脱某甲,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脱某乙,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脱某甲使用QQ加入一名为“口罩厂”的QQ群,在群中看到有人发布贩卖、收购医用口罩的信息,之后脱某甲便添加了群内一陌生人为QQ好友,通过交流得知发布虚假出售口罩信息,利用收取“口罩订金”的方式可以骗取钱财,便利用从该陌生人处获得的口罩生产营业执照、合格证、医学证等照片,通过QQ、微信等网络工具发布信息,联系需要购买口罩的人,以收取“口罩订金”为名实施诈骗。
2020年2月7日,被害人周某甲看见了脱某甲发布的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添加脱某甲微信,预订购买口罩,脱某甲以收取“口罩定金”为幌子,骗取周某甲转款11150元。为规避侦查,其让周某甲将“口罩订金”转入之前联系其办理过信用卡的周某乙的支付宝账户中,后因周某乙发现转款项目为“口罩款”,便将该笔款扣留,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
脱某甲因本次未收到诈骗赃款,遂找到被告人脱某乙合作,二人商议由脱某甲发布出售口罩信息,与被害人联系,实施诈骗,由脱某乙提供银行账户收取诈骗赃款后二人平分。脱某乙发现一款名为“斗牛”的网络赌博APP可以用于走账,资金进入该赌博网站账户后,只需留部分资金在该赌博网站参与赌博后便可提现,脱某乙便在该APP注册账户,由脱某甲实施诈骗后,哄骗被害人将“口罩订金”打入脱某乙注册的赌博APP账户内,由脱某乙提款后,二人平分。通过上述方式,二人于2020年2月7日,骗取被害人贾某某“口罩定金”20000元;2020年2月8日,骗取被害人熊某某“口罩定金”10000元;2020年2月12日,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口罩定金”20000元;2020年2月17日,骗取QQ 昵称为“摘星”(身份不明)被害人“口罩定金”5000元。
2020年2月24日,脱某甲自己在该赌博APP注册账户后,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口罩定金”3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脱某甲单独实施诈骗犯罪2起,金额41150元,与被告人脱某乙共同实施诈骗犯罪4起,金额55000元。脱某乙共从该赌博软件中提出赃款51190元,脱某乙分得25140元,脱某甲分得26050元。脱某甲单独诈骗的林某某的30000元“定金”通过该赌博APP软件走账后,提款30294元到其母亲高某某的银行账户中。
案发后,脱某甲、脱某乙先后被环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传唤到案,在其家人协助下,退还全部赃款(98000元)。除QQ昵称为“摘星”的被害人无法联系,其余赃款均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高某某兰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脱某乙、丁某某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高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贾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及照片;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在新冠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以收取“口罩订金”方式通过网络诈骗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脱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脱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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