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11120418,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乡**村**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腊某某涉嫌贩卖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11月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腊某某多次向吞某某、管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20年7月23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腊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腰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6.25克、海洛因共计净重7.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腊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四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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