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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腊某甲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腊某甲,别名:恩板腊某甲,男,景颇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0********,文盲,务农,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弄**镇**村**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腊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腊某甲、腊某乙(已刑事判决)、糯某(已刑事判决)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噶国有林“三亚坝”处共砍伐6颗林木。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腊某甲、腊某乙、麻某(未查获)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噶国有林“三亚坝”处共砍伐3颗林木。后经鉴定,被砍伐的瑞丽市弄岛镇等嘎国有林涉案林木为软阔叶树种,立木材积(蓄积)为:5.9007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腊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腊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6月5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1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被告人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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