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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培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04

被告人腾培新,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湾**号。被告人腾培新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9月30日执行完毕。被告人腾培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培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腾培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5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腾培新使用QQ昵称“假某某”的QQ号(28423****)与使用QQ昵称“乐某某”(QQ号:86581****)的陆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相互交换公民个人信息。12月11日20时49分,陆某某向腾培新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489155条;12月23日24分,陆某某向腾培新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191670条;当日23时37分、38分,腾培新分两次向陆某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104006条。

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腾培新使用QQ昵称“假某某”的QQ号向使用QQ昵称“青某某”(QQ号:30275****)的陈某某出售1500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300元。

 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民警在湖北省汉川市**乡**村**湾**号一楼被告人腾培新卧室内将其抓获,同时查获其用于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手机等物品。腾培新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收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腾培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腾培新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培新向他人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腾培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嘉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腾培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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