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自称1980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山由族,越文四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北江省陆岩县**社**。
被告人范某某,女,自称198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京族,越文六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北江省陆岩县**社**。
被告人陆某某,男,自称1969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山由族,越文三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北江省陆岩县**社**。
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腾某某、范某某、陆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中国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范某某、陆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腾某某、范某某、陆某某在越南商议偷渡到中国境内务工赚钱。2018年9月26日,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三人再次商议到中国务工的事宜,决定2018年9月27日一起出发去中国北海务工。9月27日凌晨,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乘坐汽车前往越南芒街。9月28日5时许,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从越南芒街的码头乘坐船只偷渡过河,后翻越国防护栏进入到中国广西东兴市**中学门口,先后乘坐摩托车、汽车到中国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滨海公路黄竹大桥路段,在路边等待转乘其他车辆时,被民警抓获。
经查,被告人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均未办理任何合法出入境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事通报表、身份核查结果证明、抓获经过、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的供述;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违反中国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腾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4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