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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楼**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解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腾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16时许,驾驶辽C****2面包车(套牌辽C****8)在鞍钢****有限公司的仓库内盗窃电缆,**厂区**发现后腾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1月27日1时许,腾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预谋盗窃,张某某同意腾某某将盗窃物品藏匿在自家地下车库。腾某某于当日2许再次进入鞍钢****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将之前盗窃的电缆、铜制品运至张某某家的地下车库。经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DHC-4-70滑触线7根、胶套电缆(3*16+2*10)36米、胶套电缆(3*25+2*16)32米、铜芯焊把线(50mm2)50米、铜芯焊把线(35mm2)50米、变压器用铜排4根、电缆20米,价值人民币共计12680元。

被告人腾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20时许,在鞍钢****有限公司厂的仓库内盗窃电缆,被厂内**发现后报警,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压力钳子一把、面包车一辆;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资说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套牌车辆照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腾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妍

检察官助理:毕健宇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3.涉案款物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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