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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江西省丰城市**镇**路**支会9**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4日下午,在乐平市鑫悦宾馆三楼房间,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了滕某某、王某甲以吹“壶仂”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4月4日下午,在乐平市鑫悦宾馆五楼房间,王某某容留了滕某某、童某某、盛某某以吹“壶仂”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傍晚,在乐平市鑫悦宾馆四楼房间,王某某容留了滕某某、王某甲以吹“壶仂”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9年4月16日18时许,在乐平市鑫悦宾馆406房间,王某某容留了滕某某以吹“壶仂”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19年4月14日,在乐平市中店村滕辉租住的民房内,被告人滕某某容留了王某某、童某某、盛某某以吹“壶仂”的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童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秋竹、滕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滕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德彬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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