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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 12月18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腾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土夹石由北向南沿嵩明047乡道超速行驶至小横山路段一下坡路段右转弯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遇史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迎面驶来,腾某某见状即向右打方向避让,致其所驾车向左侧翻后与史某某所驾车辆相碰撞,致史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史某某死亡原因系胸部大面积开放性损伤塌陷后严重呼吸循环衰竭,损伤符合巨大物体作用于胸部形成。经认定,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腾某某经侦查员电话通知后到嵩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腾某某所在的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尸体检验报告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腾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腾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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