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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滥伐林木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3********,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24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腾某某购买了**屯姚某甲和姚某乙位于 **岭的松树。同月5日,腾某某在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肖某某、蓝某某、谢某某对购买得的松树及自己位于**岭的松树进行砍伐。

经广西蓝顿林业设计有限公司忻城县分公司对忻城县**镇**村**屯**岭林木被滥伐进行鉴定:忻城县**镇**村**屯**岭林木被滥伐的树种为马尾松,立木蓄积量为8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上述处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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