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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寨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腾某某到都匀市小围寨王家司村**巷一出租房门前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兴黔龙马牌二轮电瓶车盗走。次日,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位于都匀市小围寨王家司果园区附近一出租房处查获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都匀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3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城市监控视频截图、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鉴定意见: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有强奸、多次盗窃、抢劫等犯罪前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 吴洵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腾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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