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某某甲趁辽阳县宏发轧钢厂厂内无人之际,将该厂库房内一根1000平方毫米规格的电缆线锯成小段,分多次用自己车牌号为辽K****1的现代小汽车拉到辽阳县兴隆镇一家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共非法获利2000多元。2018年6月29日,某某甲再次准备到辽阳县宏发轧钢厂实施盗窃,其预谋盗窃生产车间内电炉设备上的铜管,事先准备好工具后,在辽阳县首山镇桥洞劳务市场处雇佣两名劳务人员,谎称其厂子设备不用需要拆卸零件。在其与工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厂内打更人员发现,遂逃跑。2018年8月24日15时40分许,某某甲再次到宏发轧钢厂盗窃,其在电炉设备上盗窃铜排12块,共计360公斤,其在逃跑时被宏发轧钢厂老板徐某甲等人发现,后趁乱驾车逃跑。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所涉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18040元。
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某某甲以为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镀锌管为由,向华胜金属经销处购买镀锌管价值35000元人民币,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给华胜金属销售处结账时,发现并未购买此镀锌管,提款单签名为某某甲仿签,某某甲已被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除,没有为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镀锌管的权利。案后某某甲将骗来的镀锌管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废品回收人员,共非法获利120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欠条5份、收据1份、谅解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车辆档、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孟某某、闵某某、徐某乙、兰某某、某某乙、董某某、闫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欢欢
检 察 员: 姜 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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