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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等5人寻衅滋事等罪案)(公开版)_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腾×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15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渔场××团,住××团养殖小区××××号。2011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屯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5年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福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福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福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福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1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渔场××团,住福海县乌伦古湖环湖公路××公里处“××鱼庄”。2011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屯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7年8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北屯垦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福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福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戎××,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98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一牧场××分场。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福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福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31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住北屯市广场名居××号楼门面××商店。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福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福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哈××,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0515,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住解特阿热勒镇呼墩别克村××号。2015年6月6日至6月13日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7日。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福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福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福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乙、腾×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哈××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戎××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起,被告人×(已死亡)、腾×乙、腾×甲三兄弟以福海县乌伦古湖环湖公路22公里处为中心,将周边区域划定为自家地盘,饲养狗群盘旋周围防止他人靠近,并纠集多人盗窃水产品非法获利,同时公然对抗渔政站、派出所执法,多次无故殴打、威胁他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腾×为首,被告人腾×甲、腾×乙为成员的“腾氏兄弟”恶势力团伙,多年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福海县域内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放火、盗窃、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数起违法活动。

一、被告人腾×乙、腾×甲涉嫌寻衅滋事案

1、2010年7月晚间,被告人腾×发现被害人赛××在福海县解特阿热镇京什开萨村干河子附近捕鱼,遂以此处为自家地盘为由威胁、殴打××并将其上衣和裤子割烂,之后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腾×乙、腾×甲、董振中、刘×甲,被告人腾×乙上前扇打赛××脸部。最终赛××未穿外衣逃回家中。

2、2011年11月25下午17时许,被告人腾×、腾×乙发现被害人刘×乙带领刘×丙、刘×甲、陈××、努××、红××在乌伦古湖大海子蒙古冬窝子水域下网捕鱼,遂以此处是自家地盘不允许他人下网捕鱼为由,先后与刘×甲、刘×乙发生争执。被告人腾×先是将刘×乙眼部打伤,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将其胸部捅伤。期间被告人腾×乙先是用鱼叉推刘×乙,并在刘×乙准备开车时将车钥匙拔下并弄断线路。被告人腾×甲到现场后用脚踢红××并与被告人腾×乙、腾×一同辱骂刘×乙,后被告人腾×将刘×乙金杯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被害人刘×乙眼部伤情构成轻微伤,车玻璃损失价值280元。

3、2011年3月1日,福海县公安局赫勒派出所民、辅警协助新疆阿尔泰冰川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福海县乌伦古湖原三连打渔点附近巡湖检查。被告人腾×、腾×乙驾驶车辆截停工作人员车辆,被告人腾×甲随后到达现场。被告人腾×将冰川鱼公司驾驶车辆工作人员王××拉下车扇其耳光称此处是自家地盘,在员工陈×上前制止时又将其头部摁在车上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胁。派出所辅警乌××上前制止时被腾×殴打。随后被告人腾×乙、腾×、腾×甲威胁、辱骂、恐吓在场工作人员,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巡湖检查工作。

4、2011年11月,被告人腾×乙、腾×、腾×甲饲养的狗群撕咬被害人沙××家的一头母牛,加××、哈××发现后立即告知被告人腾×乙、腾×、腾×甲,但三人到达现场后未进行阻止致使该头母牛被狗群撕咬致死,之后被告人腾×乙、腾×、腾×甲威胁加××、哈××不得将此事告知别人。经鉴定,该头母牛价值7800元。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2013年初,阿尔泰冰川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乌伦古湖大红盐池水域巡湖检查时,被告人腾×乙、腾×甲带人到现场阻碍检查。

2、2013年冬天,被告人腾×甲驾车阻碍阿勒泰冰川鱼公司员工在乌伦古湖抽网,将车停在冰眼上起哄闹事。

3、2015年初,阿尔泰冰川鱼公司员工王××、李×等人在乌伦古湖水域巡湖检查时,被告人腾×甲开车带被告人张××、戎××、哈××赶到现场,威胁工作人员,被告人腾×甲殴打李强。

4、2016年春天,被告人腾×乙、腾×甲怀疑附近村民木×将其家中狗药死,将死狗扔在木×家门口。

二、被告人腾×乙、腾×甲涉嫌盗窃案

自2009年9月3日起,阿尔泰冰川鱼有限公司承包乌伦古湖整体水域,享有所有水产品捕捞经营权。被告人腾×乙、腾×、腾×甲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于2009年冬季至2016年春季,采用晚间下网起网、与他人合伙偷捕等方式,在福海县乌伦古湖大海子原三连打渔点附近水域长年、多次窃取各种鱼类共50000元,严重侵害了阿尔泰冰川鱼公司的经济利益。

三、被告人腾×甲涉嫌敲诈勒索

2011年4月,被告人腾×、腾×甲得知被害人赵××私自扣留阿尔泰冰川鱼公司的池沼公鱼并自行售卖获利,遂以告发为名威胁赵××将私存的池沼公鱼交出,被害人赵××因害怕将晾晒的20袋池沼公干鱼交给被告人腾×、腾×甲,后拉至福海县“红鲤鱼”招待所售卖于个体老板熊××,所获38000元由被告人腾×、腾×甲非法占有。

四、被告人腾×乙、腾×甲涉嫌放火案

2010年5月,被告人鹏鹏、腾×、腾×甲纠集董××、刘×甲到被害人古××家,以其丈夫苏××偷走腾家渔网为由威胁、辱骂,随后从院子抱来干梭梭、苞米杆堆在古××家大房子门口,腾×持打火机准备点火声称烧房子,被告人腾×乙、腾×甲围观起哄闹事。后因村民陆续围观,被告人腾×、腾×乙、腾×甲停止放火行为离开现场。

五、被告人腾×乙、腾×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腾×乙、腾×、腾×甲在未向福海县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在福海县辖区乌伦古湖环湖东路22公里处,擅自平整18.009亩公益林地,购买、使用砂石料修建房屋及院落并铺设道路,2013年福海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先后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三名被告人均未停止违法行为。经鉴定,非法占用地18.009亩为国家级公益林,被毁林地修复预算共计为145925.70元。

六、被告人腾×乙、腾×甲、哈××、戎××、张××涉嫌妨害公务案

2015年4月7日,福海县渔政管理站联合福海县赫勒派出所、阿尔泰冰川鱼有限公司对福海县乌伦古湖水域偷捕渔网进行收缴,被告人腾×在渔政站工作人员亮明身份后仍以纠缠、辱骂、威胁形式阻拦抽网,随后得知消息的被告人腾×甲,骑三轮摩托车装上铁锹并唆使、带领被告人张××、戎××、哈××前往执法现场“助威”,被告人腾×持刀冲向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被告人张××、戎××、哈××手持铁锹对现场工作人员挥舞、威胁、起哄闹事。后在赫勒派出所民警制止下才控制现场。

被告人腾×甲、腾×乙其他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1、2009年12月底,福海县渔政站工作人员在乌伦古湖执法检查,被告人腾×、腾×甲、腾×乙带刘×甲等人在现场阻碍工作人员执法。

2、2012年1月,福海县渔政站工作人员在乌伦古湖执法检查,被告人腾×、腾×甲、腾×乙在现场阻碍工作人员执法。

3、2012年7月左右,福海县渔政站工作人员在乌伦古湖执法检查,被告人腾×在现场阻碍工作人员执法。

4、2014年1月20日,福海县渔政站工作人员在乌伦古湖执法检查,被告人腾×、腾×甲在现场阻碍工作人员执法。

7被告人腾×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1年12月被告人腾×甲雇佣被害人孜××到位于自家附近的乌伦古湖区域下网偷捕。2012年4月11日(此时为禁渔期),福海县乌伦古湖岸边冰面已经融化、脱边,冰面上有大小、长短不一的冰缝。当日12时许,在显而易见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被告人腾×甲仍带领孜××与腾×乙、腾×甲一同偷捕,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让孜××于傍晚时分独自拉着爬犁沿冰面往住处返回,致使孜××在途经一处冰缝时落入水中,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腾×、腾×甲、哈××、戎××、张××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腾×为首,被告人腾×甲、腾×乙为成员的“腾氏三兄弟”恶势力团伙,自2009年来在乌伦古湖附近,采取暴力、威胁方式,随意殴打他人、公然对抗执法,强占、盗窃他人财产,实施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放火、盗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10起犯罪事实及8起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劣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腾×乙、腾×甲、哈××、戎××、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腾×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放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腾×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哈××、戎××、张××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腾×甲、腾×乙在放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腾×甲、腾×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花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腾×乙、腾×甲、张××、戎××、哈××羁押于福海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11页。

3.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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