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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淑英诈骗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腾淑英,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淑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建设银行门前,被告人腾淑英,以给被害人杜某某办理工作事宜需要送礼用钱为由,从杜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淑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强

检察员:白淼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腾淑英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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