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880号
被告人臧安乐,绰号**,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宿城区**养生会所法人代表,住江苏省泗洪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臧安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楚,绰号**,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大学本科,宿迁市宿城区**养生会所股东,住江苏省泗洪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南京市**路**号)。被告人金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亮,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大学本科,宿迁市宿城区**养生会所股东,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郑亮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戈翔宇,绰号戈**,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大学本科,宿迁市宿城区**养生会所股东,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戈翔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听取了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9月2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3日本院重新受理。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四人合伙,在位于宿迁市区的**书店三楼经营**养生会所,在会所经营中,提供手淫、口交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臧安乐分得28690元、被告人金楚和戈翔宇各分得76485元,被告人郑亮分得70385元。2019年3月5日22时许,会所内卖淫女闭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方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谈某某向顾客鲍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口交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臧安乐于2019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戈翔宇于2019年3月1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金楚、郑亮于2019年3月20日主动投案,但被告人戈翔宇、金楚、郑亮均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辩认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四人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安乐、金楚、郑亮、戈翔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安乐伙同被告人金楚、郑亮、戈翔宇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臧安乐、金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亮、戈翔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臧安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楚、郑亮、戈翔宇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金楚1860527****、郑亮1771523****、戈翔宇1505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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