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臧延凯,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臧延凯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延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臧延凯虚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泗阳支公司推出“一万元存六个月,可获得500元利息”保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曹某甲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臧延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延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延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延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臧延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臧延凯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6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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