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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建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臧建智,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齐齐哈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建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11日、4月1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臧建智在经营齐齐哈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吸收公共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在公共场所发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年化收益率7%-15%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共计33人吸收资金,再放贷给他人赚取利差,数额为806.5万元,支付利息253,231.66元。其中:吴某甲(男,32岁)165万元(支付利息5.5万元)、袁某甲(女,61岁)94万元(支付利息6.08万元)、李某甲(女,47岁)70万元、付某某(男,54岁)55万元(支付利息4180元)、孙某某(女,66岁)43万元(支付利息1.82万元)、吴某乙(男,42岁)41.5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徐某甲(男,54岁)31万元(支付利息6260元)、杨某某(男,24岁)30万元、李某乙(女,47岁)3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张某甲(女,60岁)26万元(支付利息20391.66元)、周某某(男,33岁)25万元(支付利息1500元)、李某丙(男,47岁)23万元(支付利息3600元)、刘某甲(女,29岁)20万元、李某丁(男,68岁)18万元(支付利息7000元)、张某乙(男,28岁)17万元(支付利息1600元)、马某某15万元、徐某乙(男,85岁)10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王某甲(女,70岁)10万元(支付利息3000元)、刘某乙(女,41岁)1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张某丙10万元、谢某某8万元、陈某某(女,64岁)7万元(支付利息1800元)、平某某(女,60岁)6万元(支付利息1100元)、李某戊(女,33岁)6万元、凌某某(女,62岁)5万元(支付利息1.02万元)、袁某乙(男,36岁)5万元、李某己5万元、齐某某5万元、王某乙(男,25岁)4万元(支付利息800元)、邓某某(女,72岁)4万元(支付利息1000元)、徐某丙(女,75岁)3万元(支付利息4800元)、张某丁(女,65岁)3万元、金某某(男,44岁)2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臧建智于2018年8月31日被依法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齐哈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抵押物移权协议、转账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借据、欠条、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甲、袁某甲、李某甲、倪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臧建智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臧建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凤春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臧建智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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