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市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居住于该地。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现居住于该地。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臧某某利用其违规获取的发票数据,登录奖票宝APP进行摇奖,骗取***市**系统资金10877元。
2、2020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臧某某购买发票数据,登录奖票宝APP进行摇奖,骗取***市**系统资金22529元。
3、2020年3月份,被告人臧某某再次利用其违规获取的发票数据,登录奖票宝APP进行摇奖,骗取**回族自治县**系统资金755元。
4、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臧某某购买发票数据,登录奖票宝APP进行摇奖,骗取**回族自治县**系统资金1230元。
5、2020年5月29日至6月5日,被告人臧某某又利用其违规获取的发票数据,登录奖票宝APP进行摇奖,骗取**市**系统资金6544元。
6、2020年5月29日至6月5日,被告人臧某某提供发票数据后,由被告人张某某登录奖票宝APP进行摇奖,骗取**市**系统资金39261元。
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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