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欧某某等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住广东省广州市**路**街**号**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7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9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蔡某某、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6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方某某(已不起诉)在通过经营的“龙行天下食品店”淘宝网店销售处理过的“口味王”品牌的槟榔过程中,因被投诉而被淘宝客服封店处理,为达到申诉解封的目的,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方某某共同商议、出资申诉,由欧某某雇请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雇请被告人潘某某,由潘某某雇请网名“小华子”(身份不明)伪造了盖有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书1份并向淘宝客服提交申诉成功。

二、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在通过经营的“情妹子槟榔批发”淘宝网店销售处理过的“口味王”品牌槟榔过程中,因被投诉而被淘宝客服封店处理,为达到申诉解封的目的,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入郭某某、刘某某共同商议、出资,由郭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并以2000元的报酬雇请他人伪造盖有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书1份,并向淘宝客服提交申诉成功。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各上缴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18]文书鉴字第398、3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蔡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六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蔡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蔡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欧某某、蔡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姚剑青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取保候审于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家中;欧某某取保候审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家中;郭某某取保候审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家中;刘某某取保候审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号家中;蔡某某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路**街**号**房家中;潘某某取保候审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