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本院于同年1月10日,决定对高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26分许,臧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830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赵行至孟古庄村南北路路段,与沿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周某某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后臧某某驾车逃逸。17时30分许,高某某驾驶冀T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830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碾压倒地的周某某,致周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后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2日故城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事故中,臧某某与高某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故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晓
附:
1、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叁张、检察起诉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