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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76******,汉族,中专文化,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21时许,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臧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枚印有  “定州市教育局”的假印章,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到了位于保定市莲池区**街的**商务中心**室的公司,并由公司员工石某某代签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实施了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楼**单元**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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