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工人,中共党员,现住新泰市**镇**村**号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徐某某由342国道南侧绿化带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协镇百川纸业东路段拐弯向北驶入绿化带北车道时,与李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4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受损,致徐某某死亡。经认定,臧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臧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6mg/100mg。

被告人臧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在事故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晶

万  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