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路**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臧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重型吊车沿阳谷县金斗营镇西金斗营---东金斗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金村路段时,与步行的由北向南过马路的孟某某相撞,事故致被害人孟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臧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到阳谷县公安局金斗营派出所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臧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方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2.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彪
检察员:胡美玲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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