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逆行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镇**村**便利店门前处向北转弯时,与何某某驾驶三轮农用三轮车载郭某某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臧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臧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当天,被告人臧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贺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且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光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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