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甘肃省庆阳市人,身份证号码622801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工人,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暂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工地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陕A*****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山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西固区马耳山路段时,该车右侧与道路南侧金属钢护栏刮碰后将正在路面作业的环卫工人许某某撞倒并向前拖移28米后车辆冲过路中隔离花坛翻于北半幅路面,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臧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中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脑功能障碍、全身多脏器循环衰竭死亡。破案后臧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36000元。被告人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户口本复印件;
2、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3、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车号牌;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死因鉴定意见书;
7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
8、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9、证人证言;
10、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1、收条、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翠梅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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