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臧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0 日16 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车牌号皖LE**** “五征”牌三轮汽车,沿砀山县004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路口西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毛某甲驾驶的“五羊”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毛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臧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臧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甲无责任。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臧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臧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毛某乙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报告;5.勘查笔录: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军桥
检察官助理 袁新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