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沧**工程有限公司**养护管理站门前处右转弯时,适遇行人曲某某沿路南侧人行道西向东步行至此,鲁******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前部右侧与曲某某碰撞,致曲某某倒地,鲁******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向前运动过程中,其第二轴右侧车轮与倒地状态的曲某某身体接触、挤压并带动曲某某运动一段距离后停止,至曲某某受伤当场死亡。
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责任认定:臧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曲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检察官助理:杨翀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一百零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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