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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65********,汉族,初中,林业生产人员(退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住**局**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现更名为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鹤立派出所执行;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鹤立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臧某某以经销啤酒需资金周转为由,与多人多次发生钱款往来,每次都出具了借据。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按照约定向相关人员支付利息。2019年11月23日、12月8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分别对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涉嫌诈骗朱某某案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臧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昵称为“AAA办钲1394547****”的个人支付200元人民币,购买了1本盖有椭圆形“汤原县汤原房产管理处执照专用章”印章、栏目信息空白的《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填写了其名下位于“**街**委**组”经销啤酒门市房屋的信息后,将该证件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马某某,用于维持二人的借贷关系。至案发,臧某某与马某某之间的钱款没有结清。

2019 年3月24日,被告人臧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昵称为“AAA办钲1394547****”的人支付200元人民币,购买了1本盖有圆形“汤原县房产局”印章、栏目信息空白的《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填写了其名下位于“**街**委**组”经销啤酒门市房屋的信息后,将该证件作为抵押物提供给朱某某,分三次由朱某某处借得钱款94,0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协议,已偿还30,000.00元人民币,得到朱某某谅解。

经鉴定,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印章与样本上菱形“汤原县鹤立房地产管理处执照专用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经侦查,被告人臧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房屋所有权证》2本;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借据、收据、协议书、臧某某经营啤酒门市抵押贷款结清证及贷款档案、钱款往来明细及农村信用社交易流水,臧某某网上银行账单、农业银行账单、邮储银行账单、存取款凭证、微信账单、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田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鹤岗市公安局出具的(鹤)公(刑技)鉴文检字[2020]19号鉴定书,认定涉案2本《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印章与样本上“汤原县鹤立房地产管理处执照专用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6.勘验、检查笔录: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与马某某、朱某某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且已实际得到借款。为满足马某某提出的需要增加抵押担保的要求和能够从朱某某处借得钱款的目的,其通过向他人购买盖有印章、栏目信息空白的《房屋所有权证》,并自行填写个人名下房产信息制作假《房屋所有权证》给马某某、朱某某提供抵押,维持借贷关系,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臧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案发后积极偿还被害人欠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福海

                                   孙承海

                       检察官助理:曹宝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鹤立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随案移送物证手机1部、《房屋所有权证》2本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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