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臧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33601********,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情况下,采用套现、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臧某某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8977.2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臧某某在本市**路**号**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业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缴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向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采用消费、套现、取现等方式透支本金7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
2.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不予归还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臧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洁
检察官助理:房晓颖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份、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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