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镇**村**组,曾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5月16日被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应婷,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臧某某从普洱市孟连县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县做生意,由于没有适合的生意做,臧某某想回中国。6月15日18时许,臧某某乘坐一辆大卡车到缅甸一个不知名的地方,接着有人带领臧某某走路,从缅甸勐波县走到中国普洱市孟连县境内(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后乘坐一辆越野车前往孟连县城。16日凌晨3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孟连县勐马镇帕亮村东扩大寨咖啡厂旁公安执勤点时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拦截,并抓获被告人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玲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