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租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经济开发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日照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醉酒驾驶鲁L2****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沿海公路、临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公岛二路与海天四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臧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8mg/100ml。
被告人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红
检察官助理:来 庆 艳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经济开发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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