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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52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乌伊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乌伊路与幸福路红路灯处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54mg/100ml。被告人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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