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村**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居委会**号)。被告人臧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苏L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丁卯桥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塔山路口时,与毛某某驾驶的苏D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臧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6.事故现场监控、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查获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95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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