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路**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棕色哈佛牌小型轿车,沿利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丰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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