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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臧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85********,群众,**集团**煤矿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乡,住河南省禹州市**路**小区**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许禹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许禹路灵椹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臧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20.51mg。

证据种类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副检察长: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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