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臧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85********,群众,**集团**煤矿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乡,住河南省禹州市**路**小区**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19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许禹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许禹路灵椹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臧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20.51mg。 |
证据种类 |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副检察长: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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