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诸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诸城市**路**路段处,与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本案送检的臧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92mg/100ml;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臧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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