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赣E1****小汽车,沿广州市南沙区**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镇医院对面,右转弯驶往**公园方向通过路口时,与一辆由南往北驶入路口的警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臧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3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慧苑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